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的通知

2022-09-28 16:10:49 393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公告2019年第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委改革办重点协调推进的专项改革及集成型改革清单〉的通知》(云改办发〔2022〕3号)等规定,为持续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我厅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进行了调整,形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目录》实际实施情况,结合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适时对《目录》开展动态评估调整并公布实施。

二、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未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三、在部分州(市)探索开展单个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生态环境厅可以将省级审批的单个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调整至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一是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依法依规审批;二是州(市)人民政府做出监督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审批、确保项目建设后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生态功能不退化的承诺;三是属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四是具有绿色低碳示范意义;五是具有专门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审批主体的变更、调整由省生态环境厅在政府网站公开。

四、下级环评审批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上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

一、水利

在跨州(市)河流上建设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水库;涉及跨州(市)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力发电:在跨州(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电网工程:(±)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跨州(市)的项目。

煤炭:新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以上的煤炭开采项目。

输油、气管网:跨州(市)的项目。

三、原材料

采选:稀土金属矿采选。

冶炼:黑色金属冶炼(不含铁合金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石化:原油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新建乙烯项目、改扩建新增产能超过20万吨的乙烯项目,新建烯烃、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化工:煤制油及天然气,电石法聚氯乙烯,焦化、电石、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建材: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平板玻璃制造项目。

四、交通运输

铁路:新建、增建跨州(市)铁路。

公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跨州(市)高速公路。

机场:新建、迁建运输机场。

五、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矿物油除外)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

六、社会事业及服务业

娱乐:特大型主题公园。

七、核与辐射

核技术利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属Ⅱ类射线装置的加速器以及中子发生器,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退役项目(省级审批环评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与本目录采选、冶炼项目一致。

八、涉密工程

机密军工项目。

九、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在部分州(市)探索开展单个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抄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厅机关各处室及有关直属单位。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印发

转载自:澎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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